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漁業法實施情況的報告12月24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
報告指出,總體來看,漁業法在各地各部門得到了有效實施。法律頒布實施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務院及地方各級政府認真貫徹漁業法確立的以養殖為主,養殖、捕撈、加工并舉的發展方針,推動我國漁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基本實現了促進漁業發展,滿足人民生活需要的立法目的。但隨著當前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漁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深入,人民群眾對優質安全水產品、優美水域生態環境的需求與水產品供給結構性失衡、漁業資源環境過度利用之間的矛盾仍較為突出,法律規定執行不到位、法律責任尚未完全壓實和現行漁業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問題并存。
此次執法檢查中,漁業法和實施細則制定實施的時間較早,不適應新形勢下推動漁業高質量發展的需要,亟需作出修改完善,是地方普遍反映的問題。為此,報告建議將漁業法修改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加快修改進程,待漁業法修改后及時完善實施細則等配套法規規章,為進一步推動現代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漁業監督執法依法強化
報告指出,目前,全國共有漁政執法機構2679個、各類漁政船艦2581艘、持證執法人員2.74萬人。2018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后,中國海警局切實履行對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特定漁業資源漁場的漁業監管執法職責。漁政和海警部門加強執法協作配合,推動建立執法力量協同、數據信息共享、聯勤聯動巡查的海上漁業執法工作機制。
報告顯示,漁業監督執法力度不斷加大。近年來,各級漁政執法部門持續組織實施“中國漁政亮劍”專項行動,重點打擊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至四十三條規定的各類違法行為,2015年以來累計取締涉漁“三無”船舶3.98萬艘、“絕戶網”等禁用漁具155萬張(頂),加大對電毒炸捕撈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15種重要經濟魚類的最小可捕規模及幼魚比例,制定13種海洋禁用漁具目錄;中國海警累計出動各類艦艇5.6萬艘次,查處各類違規作業漁船7447艘,查扣涉漁“三無”船舶644艘,驅離外籍侵漁漁船3142艘次。
此外,行刑銜接有序推進,2017年以來公安機關對非法捕撈、非法捕殺水生野生動物犯罪立案6600多起,抓獲犯罪嫌疑人7800多名。
漁業法律制度規范仍需完善
執法檢查中發現,漁業法第六條明確了各級漁政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和監管責任,但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履行監管職責的規定不夠清晰,海警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需要明確,各級漁政、海警、公安、交通、環保、市場監管等部門的聯動執法需要加強,特別是線內漁政、線外海警的執法協作機制亟需進一步銜接暢通,執法效率和效果有待提升。
此外,在推進新一輪機構改革中,監管執法機構設置需進一步理順,一些地方的漁政管理呈弱化趨勢,基層監管執法力量不足、設備老化,海上“逐牧式”和“點對點”執法方式使得證據提取和保存困難,甚至面臨著“追不上、斗不過”違法漁船的窘境。
此次執法檢查還發現,漁業法第五章對各類漁業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但落實法律責任既存在責寬罰松、程度界定模糊、行刑銜接仍不緊密、處罰手段單一、違法成本較之高額牟利明顯過低,難以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懾等問題,又存在漁政執法行政強制授權不充分、部分處罰措施缺乏可操作性、一些禁止性條款缺乏相應罰則規定等問題。
建議嚴格落實漁政監督執法責任
針對目前在落實漁業法第五章規定的各項法律責任中發現的問題,報告給出了多個建議:
一是主動適應機構改革后部門職責的變化,突出綜合治理理念,針對漁業產業鏈發展的各個環節,明確漁政、漁港、海警、交通、環保、資源、市場等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當前要特別推動漁政、海警實現常態化聯勤聯動聯合執法聯合懲戒,既要明確海警的執法職責和范圍,更要探索有利于海警落實監管責任的執法機制,推動線內線外執法高效銜接,確保海洋漁業監管全覆蓋、無盲區。
二是從漁業公地特征和漁船流動作業的實際出發,完善區域性漁業監管執法體制機制。在海洋捕撈方面,推動建立沿海省份“一盤棋”的監管體系,開展區域性聯合執法;在內陸水域方面,探索建立跨省區的流域性監管模式,增強執法的統一性和有效性;發揮好省級漁政部門統籌協調作用,建立省際間執法聯查通報制度,提高執法效率。
三是嚴格落實漁政監督執法屬地責任,進一步加強基層執法保障,加大執法船舶建造改造投入,推動現代化執法設施裝備的配備應用,依法賦予漁政執法部門采取查封、扣押、沒收漁船漁具、登臨檢查、停航調查等必要的強制手段,明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情形。
抓緊修法有效發揮法律震懾力
報告建議,抓緊修改漁業法,增加關于監督執法主體、種質資源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修復、海洋漁業權益保護、海洋牧場建設、漁港經濟區和休閑漁業發展、養殖生產檔案、漁業安全生產、涉漁“三無”船舶管理、違禁漁具制造銷售、漁獲物監管等相關內容,加快推動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實現現代化。
報告還強調,要重點解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偏窄偏輕、責任認定模糊、處罰可操作性差等問題,充實責任類型、提高處罰標準、完善懲戒措施,明確禁用漁具、捕撈方式以及情節嚴重情形的適用標準,有效發揮法律震懾力,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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