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國辦發 〔2021〕32號 |
新政策 |
現行政策 |
1 |
簡化預算編制。 |
?進一步精簡合并預算編制科目,按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直接費用預算。 ?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合并項目評審和預算評審,項目管理部門在項目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 ?預算評審工作重點是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不得將預算編制細致程度作為評審預算的因素。 |
《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 ?項目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提供明細。 國科資函〔2019〕35號 ?直接費用按三大類別申報(60家試點單位); ?設備、材料、測試化驗加工等科目單項10萬以上詳細說明,其余分類說明。 《科技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優化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通知》(國科發資〔2019〕45號) ?除設備費外,其他開支科目無需單獨填列明細表格。 ?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無需提供預算測算依據;超過10%的,按照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分類提供必要的測算依據,無需對每次會議、差旅做單獨的測算和說明。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科學基金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通知國科金發財(〔2019〕31號) ?編制預算時,定額補助式項目只需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提供明細;成本補償式項目只需提供必要的測算過程說明。 |
2 |
下放預算調劑權。 |
?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不再由項目管理部門審批其預算調增。項目承擔單位要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科研項目實際需求等,及時辦理調劑手續。 ?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
國科發資(2019) 45號 ?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完善管理制度,及時為科研人員辦理調劑手續。 (1)總額一般不予調増,確需調整需報專業機構審批 (2)總額調減、內部結構調整以及設備購置明細變化,單位內部審批。 ?各科目之間預算調劑由單位審批,其中: (1)兩類之間預算調劑, 應履行單位內部審批; (2)同一類預算內,可由單位審批或授權課題負責人自行調劑使用。項目牽頭單位、課題承擔単位、課題參與單位調整涉及預算調整的,按照《關于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資函 【2017】53號執行。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科學基金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通知國科金發財(〔2019〕31號) ?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依托單位。設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確需調增的需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批;設備費調減、設備費內部預算結構調整、擬購置設備明細發生變化的,由依托單位審批,依托單位要切實履行審批職責。依托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管理制度,相關管理制度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備案。 |
3 |
擴大經費包干制實施范圍。 |
?在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中推行經費包干制,不再編制項目預算。 |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關于在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中試點項目經費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國科金發計(2019)71號) ?無需編制項目預算 ?項目經費不再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經費使范圍限于與科硏相關支出 ?依托單位管理費用由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協商確定。 ?績效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科研需要和相關薪酬標準自主確定,依托單位按照現行工資規定進行管理。 ?其余用途經費無額度限制,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使用。 |
4 |
合理確定經費撥付計劃。 |
?項目管理部門要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劃并及時撥付資金。 ?首筆資金撥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項目負責人意見,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 |
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113號) ?專業機構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及時辦理向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支付年度項目資金的有關手續。實行部門預算批復前項目資金預撥制度。 ?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當根據課題研究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向課題承擔單位撥付資金。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研究進度,及時向課題參與單位撥付資金。課題參與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資金。 ?逐級轉撥資金時,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不得無故拖延資金撥付,對于出現上述情況的單位,專業機構將采取約談、暫停項目后續撥款等措施。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項目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支付給依托單位。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按預算和合同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并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
5 |
加快經費撥付進度。 |
?財政部、項目管理部門可在部門預算批復前預撥科研經費。 ?項目管理部門要加強經費撥付與項目立項的銜接,在項目任務書簽訂后30日內,將經費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 ?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 |
6 |
改進結余資金管理。 |
?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后,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 |
《財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財科教〔2017〕6號) ?于完成任務目標并一次性通過驗收的項目,驗收結論確定的結余資金全部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由其統籌用于本單位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驗收結論下達后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結余資金未用完的,按規定原渠道收回。未一次性通過驗收的項目,結余資金按規定原渠道收回。 |
7 |
提高間接費用比例。 |
?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其中,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 ?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
國發(2018)25號 ?提高間接經費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 ?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可進一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間接經費比例。 ?間接經費的使用應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國科資函(2019)35號 ?(一)試點范圍:國家重點研發計劃4個“智力密集型”重點專項(變革性技術關鍵科學問題、 網絡協同制造和智能工廠、制造基礎技術與關鍵部件、智能機器人);2019年指南支持項目;申請的預算符合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實驗材料耗費少;63家試點單位。 ?(二)試點時間:發布之日起試行。 ?(三)特別強調:“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比例參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純理論基礎研究類執行。 |
8 |
擴大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試點范圍。 |
?將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試點范圍擴大到所有中央級科研院所。 ?允許中央級科研院所從基本科研業務費、中科院戰略性先導科技專項經費、有關科研院所創新工程等穩定支持科研經費中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由單位探索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機制,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獎勵經費的使用范圍和標準由試點單位自主決定,在單位內部公示。 |
國發〔2018〕25號 ?允許試點單位從基本科研業務費、中科院戰略性先導科技專項經費等穩定支持科研經費中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由單位探索完善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機制。 ?獎勵經費的使用范圍和標準由試點單位在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決定,在單位內部公示。 |
9 |
擴大勞務費開支范圍。 |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
?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土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
10 |
合理核定績效工資總量。 |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向主管部門申報動態調整績效工資水平,主管部門審批后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分配績效工資時,要向承擔國家科研任務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員傾斜。 ?借鑒承擔國家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任務科研人員年薪制的經驗,探索對急需緊缺、業內認可、業績突出的極少數高層次人才實行年薪制。 |
國發[2018] 25號 ?加大對承擔國家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任務科研人員的薪酬激勵。 ?對全時全職承擔任務的團隊負責人以及引進的高端人才,實行一項一策、清單式管理和年薪制。 ?項目間接費用中提取的績效支岀,應向承擔任務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傾斜。 ?科硏人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
11 |
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力度。 |
?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剩余部分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用于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具體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聽取本單位科研人員意見基礎上進行約定。 ?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 |
《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科發政〔2019〕260號) ?修訂完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取消職務科技成果資產評估、備案管理程序。科技、財政等部門要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為進一步完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制度探索路子。 ?在績效工資總量核定中,要向高層次人才集中、創新績效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傾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建立符合行業特點的工資制度。 ?加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期權激勵力度,科研人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兼職或離崗創業收入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
12 |
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 |
?項目承擔單位要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 |
《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學基金委關于鼓勵科研項目開發科研助理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通知》(國科發資〔2020〕132號) ?科研項目經費中,“勞務費”科目及結余資金均可按照有關規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勞務性報酬和社會保險補助等支出。 ?參照本單位同級同類崗位確定科研助理薪酬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為科研助理辦理參加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 |
13 |
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 |
?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 ?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干制。 |
?差旅費:內部管理辦法制定權限下放給高校、科研院所。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費標準。完善相關管理規定,解決沒有住宿費發票就無法報銷城市間交通費等的問題。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干制。 ?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管理權限下放給高校、科研院所。會議次數、天數、人數及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等由高校、院所確定。因工作需要邀請專家參會,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備注:地方單位執行地方相關規定,其他類型單位執行國家相關標準。) ?無法取得發票: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 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 ?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干制。 |
14 |
推進科研經費無紙化報銷試點。 |
選擇部分電子票據接收、入賬、歸檔處理工作量比較大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納入電子入賬憑證會計數據標準推廣范圍,推動科研經費報銷數字化、無紙化。 |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據科研工作的特點,對科研需要的出差和會議按標準報銷相關費用,進一步簡化優化報銷管理,建立起科學合理、便捷高效的報銷管理機制。 |
15 |
簡化科研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 |
?合并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在項目實施期末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 ?完善項目驗收結題評價操作指南,細化明確預算調劑、設備管理、人員費用等財務、會計、審計方面具體要求,避免有關機構和人員在項目驗收和檢查中理解執行政策出現偏差。 ?選擇部分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作為試點單位,由其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報表作為結題依據,取消科研項目結題財務審計。 |
國發〔2018〕25號 ?推動項目管理從重數量、重過程向重質量、重結果轉變。 ?實行科研項目績效分類評價。 ?嚴格依據任務書開展綜合績效評價。 ?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國科發資〔2019〕45號 ?項目實施期滿后,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嚴格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結題審計指引》及相關規范組織實施結題審計工作,并做好與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的銜接。 ?實施一次性項目綜合績效評價。不再單獨組織技術驗收、財務驗收,合并有關驗收程序,實施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 |
16 |
優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 |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要優化和完善內部管理規定,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序。 |
《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科發政〔2019〕260號) ?簡化采購流程,縮短采購周期,對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采取更靈活便利的采購方式。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再走招投標程序。各單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設備耗材采購管理制度,對確需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方式的采購作出明確規定,確保放而不亂。 |
17 |
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方式。 |
?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應與行政人員有所區別,對為完成科研項目任務目標、從科研經費中列支費用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按業務類別單獨管理,根據需要開展工作。 ?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范圍,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 |
|
18 |
拓展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渠道。 |
?發揮財政經費的杠桿效應和導向作用,引導企業參與,發揮金融資金作用,吸引民間資本支持科技創新創業。 ?優化科技創新類引導基金使用,推動更多具有重大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拓寬基礎研究經費投入渠道,促進基礎研究與需求導向良性互動。 |
|
19 |
開展頂尖領銜科學家支持方式試點。 |
?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領域,遴選全球頂尖的領銜科學家,給予持續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持,在確定的重點方向、重點領域、重點任務范圍內,由領銜科學家自主確定研究課題,自主選聘科研團隊,自主安排科研經費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評估、國際同行評議等方式,對領銜科學家及其團隊的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以及聘用領銜科學家及其團隊的單位服務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績效評價,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 |
《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科發政〔2019〕260號) ?國家科研項目負責人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自主組織科研團隊。具有相應授權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研究生招生計劃分配中,要向承擔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等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優秀團隊和導師傾斜。 ?探索基于重大科技創新平臺、重大科研項目和工程項目加強博士研究生培養,完善培養成本分攤機制。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落實公務卡管理自主權,允許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研究生等不具備公務卡申請條件的人員因執行項目任務產生的差旅費不使用公務卡結算。 |
20 |
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實行“預算+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
鼓勵地方對新型研發機構采用與國際接軌的治理結構和市場化運行機制,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所)長負責制。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支持方式,給予穩定資金支持,探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賦予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圍繞科研投入、創新產出質量、成果轉化、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人才集聚和培養等方面進行評估。除特殊規定外,財政資金支持產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識產權由新型研發機構依法取得、自主決定轉化及推廣應用。 |
《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科發政〔2019〕313號) ?新型研發機構應采用市場化用人機制、薪酬制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創新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人員,對標市場化薪酬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平,建立與創新能力和創新績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機制。以項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發機構兼職開展技術研發和服務的高校、科研機構人員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管理。 ?鼓勵地方通過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運行。鼓勵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支持新型研發機構轉移轉化利用財政資金等形成的科技成果。 |
21 |
健全科研績效管理機制。 |
項目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對自由探索型、任務導向型等不同類型科研項目,健全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
國發〔2018〕25號 ?推動項目管理從重數量、重過程向重質量、重結果轉變。 ?實行科研項目績效分類評價。 ?嚴格依據任務書開展綜合績效評價。 ?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國科發資〔2019〕45號 ?按照分類評價的要求,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類項目重點評價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新規律的重大原創性和科學價值、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需求中關鍵科學問題的效能、支撐技術和產品開發的效果、代表性論文等科研成果的質量和水平;技術和產品開發類項目重點評價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關鍵部件等的創新性、成熟度、穩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轉化應用情況及其在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問題、支撐引領行業產業高質量發展中發揮的作用;應用示范類項目績效評價以規模化應用、行業內推廣為導向,重點評價集成性、先進性、經濟適用性、輻射帶動作用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對提交評價的論文、專利等作出數量限制規定,不將“頭銜”“帽子”“論文數量”“獲得獎勵”等作為評價指標。 |
22 |
強化科研項目經費監督檢查。 |
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 |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分析風險隱患,完善風險評估機制,實現內控體系全面、有效實施,確保自主權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防止滋生腐敗。 |
23 |
及時清理修改相關規定。 |
|
|
24 |
加大政策宣傳培訓力度。 |
|
|
25 |
強化政策落實督促指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