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依托單位:
自2007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依托單位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形成科學有效的依托單位管理模式。依托單位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科學基金)工作中發揮了支撐、協調、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但是面對新形勢和新要求,依托單位在科學基金管理中仍存在著項目實施管理不力、資助經費管理不嚴、科研誠信管理不實等現象。
為更好地發揮依托單位在科學基金工作中的作用,加強和規范依托單位的科學基金管理,推進科學基金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4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等文件精神,自然科學基金委黨組審議通過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依托單位科學基金管理工作若干意見》,現將該意見印發給你單位,請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8年12月4日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依托單位科學基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自2007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依托單位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形成了目前科學有效的依托單位管理模式。依托單位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科學基金)工作中發揮了支撐、協調、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但是面對新形勢和新要求,依托單位在科學基金管理中仍存在著項目實施管理不力、資助經費管理不嚴、科研誠信管理不實等現象。
為了更好地發揮依托單位在科學基金工作中的作用,加強和規范依托單位的科學基金管理,推進科學基金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4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依托單位科學基金管理工作重要意義
(一)重視和加強依托單位科學基金管理工作,是堅定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深入落實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強自然科學基金委對依托單位的科學有效管理,適應科學基金事業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依托單位是科學基金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科學基金資助管理工作中承擔著重要的主體責任。依托單位應當按照《條例》和自然科學基金委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負責任地管理本單位科學基金工作。
二、認真履行管理主體責任, 積極優化對科研人員的管理和服務
(三)強化法人主體責任意識,切實履行科學基金管理職責。依托單位是本單位科學基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要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確保下放的管理權限“接得住、管得好”;加強監督和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切實履行好項目申請、組織實施、驗收結題、資金使用、成果管理和誠信建設等方面的法人管理職責。
(四)充分尊重科研自主權,保護、調動和發揮科研人員積極性。依據國家科技政策和管理規定以及科學基金工作的有關要求,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人財物自主支配權;合理安排工作和分配資源,減輕科研人員不必要的負擔;有效運用獎懲措施,充分釋放科研人員創新活力。
(五)建立完善科研倫理和科技安全審查機制,防范倫理和安全風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建立健全科研倫理和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倫理審查機制和過程監管,加強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科技安全責任制;強化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科研人員在科研倫理、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責任感和法律意識。
(六)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堅持服務、管理與監督并重。強化服務意識,創新服務方式,讓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學研究;積極開展科研人員遵規守紀方面的宣傳和培訓,強化科研人員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通過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跟蹤資助項目實施,監督資助資金使用,避免本單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強科學基金組織管理和制度建設,完善組織制度保障體系
(七)完善科學基金工作管理體制,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健全本單位科學基金管理體制,明確本單位與科學基金資助管理相關的工作職責,加強內部統籌協調,確保科學基金項目順利實施。
(八)完善科學基金管理制度,規范科學基金管理工作。按照科學基金工作有關要求與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完善規章制度建設及內控機制,規范工作流程,明確依托單位科學基金管理的問責問效機制。
(九)加強科學基金管理隊伍建設,提升管理能力與服務效能。應當選擇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熱心服務于科學家的管理人員從事本單位科學基金管理工作,并保障管理人員相對穩定和人員變動時的工作銜接。管理人員要積極參加自然科學基金委各類培訓和地區聯絡網活動,理解掌握最新政策動態和規定要求,為科研人員排憂解難,使科研人員有充足時間心無旁騖地開展科學研究。
四、加強和優化科學基金項目管理,保障基金項目順利實施
(十)加強基金項目申請階段組織和管理,提高項目申請質量。認真宣傳和貫徹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申報有關規定和項目指南要求,為申請人提供指導和服務;精心組織、統籌協調,對申請書質量認真審核把關,避免出現項目申請“重數量、輕質量”狀況。
(十一)加強項目實施管理,促進研究工作順利開展。按照科學基金項目管理程序要求,對項目實施進行嚴格管理,按時提交各項報告,協助自然科學基金委開展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資助項目原始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管理和監督,避免存在“重申請、輕管理”現象。
(十二)加強項目結題管理。組織協助項目承擔人完成結題、驗收等工作,督促項目負責人認真撰寫項目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經費決算報告等,認真審核驗收材料,保證信息真實準確,避免產生“重立項,輕結題”情形。
(十三)強化依托單位年度管理報告制度。依托單位應當認真總結本單位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資金管理、成果管理等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例如項目資助率過低、組織申請中依托單位出現的失誤等,提出改進完善的措施。要重視年度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的填報工作,按時報送。
五、加強和優化資助項目資金管理,保障科學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十四)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管理制度。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體制,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內部報銷規定,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及時為科研人員辦理預算調整手續。
(十五)加強項目資金全面管理。依照資助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加強對項目預算審核把關;規范科學基金財務支出行為,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加強決算審核把關,確保各項支出真實、合法、有效。
(十六)加強終止撤銷項目退款管理。終止撤銷項目及時清理賬目,按要求主動向自然科學基金委退回相關款項。因故終止的項目,其結余資金應當退回;因故撤銷的項目,其已撥付資金應當退回。
(十七)加強結余資金留用和退回管理。制定結余資金管理辦法,加強結余資金使用管理,專門用于基礎研究的直接費用支出。結題2年后仍有剩余的結余資金,應按有關規定原渠道退回。
(十八)加強合作研究轉撥資金管理。認真審核有合作研究單位參與的項目預算,及時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十九)加強間接費用統籌管理使用。制定間接費用管理辦法,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結合科研人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向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六、加強科學基金成果管理,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二十)加強科學基金項目研究成果管理。督促項目負責人及時登記項目研究成果,在項目承擔人發表研究成果時按規定標注受資助信息,及時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報送項目取得的成果;完善項目結題的后期跟蹤管理制度與程序;抓好項目成果的集成和宣傳工作,大力展示科學基金項目的研究成果。
(二十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成果共享。鼓勵積極利用專利等手段,加強項目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加強與國家其他科技計劃項目的銜接,促進科技資源和成果共享。
(二十二)積極促進科研成果科學普及與轉移轉化。建立健全科研成果推廣普及和轉移轉化機制,推動科學基金項目研究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提升科學基金資助工作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
七、加強科學基金科研誠信管理,有效防范和嚴肅懲戒科研不端行為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管理監督制度。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學規律、適應科學發展、體現本單位科研特色的科研誠信管理制度,涵蓋教育、預防、科研活動記錄、科研檔案保存等各環節;建立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基礎的科研誠信監督機制。
(二十四)切實履行科研誠信建設第一主體責任。對加強科研誠信建設要作出具體安排,將科研誠信納入常態化管理;遵守相關科研誠信承諾,禁止處于失信懲罰期的科研人員申請或者參與申請科學基金項目;積極配合以自然科學基金委為主針對科研不端行為案件的調查,并及時向自然科學基金委通報本單位發現和查處的與科學基金項目有關的科研不端行為。
(二十五)加強項目評審階段誠信管理,維護評審公平公正。不得從事或者參與任何影響科學基金項目評審公正性的行為,并應教育管理本單位科學基金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及參與者、評審專家、管理人員以及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派出的流動編制和兼聘工作人員嚴格遵守自然科學基金委的回避和保密等有關規定,堅決防范和遏制干擾及影響評審公正性的不良行為,認真查處相關責任人。
(二十六)完善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切實履行調查處理責任。制定本單位針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辦法,明確本單位科研誠信機構、人事管理機構及監察審計機構的調查處理職責分工,積極主動、公正公平開展調查處理。
(二十七)加強科研誠信宣傳教育,大力弘揚科學精神。教育和鼓勵科研人員堅守學術本心,堅持預防與懲治并舉,自律與監督并重;與自然科學基金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堅持對科學基金項目申請和執行全過程覆蓋監督,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各種科研不端行為。
八、加強科學基金資助監督管理,加大違規行為懲處力度
(二十八)完善定期抽查制度,建立依托單位信用管理機制。自然科學基金委定期抽查依托單位履行職責情況,抽查結果納入依托單位信用記錄;建立依托單位綜合信用評價體系和管理機制,按照信用評級對依托單位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將信用評價結果與間接費用核定及獎懲掛鉤。
(二十九)嚴厲懲處違規行為,加強依托單位退出管理。嚴格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參與者因違反《條例》及自然科學基金委相關規定作出的懲處決定。依托單位存在《條例》規定情形,不依法履行科學基金管理職責,情節嚴重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將給予通報批評,3至5年內不得作為依托單位。
堅定貫徹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落實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是包括依托單位在內的科學基金共同體義不容辭的責任。依托單位應學習領會國家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實質,貫徹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放管服”改革的具體措施,辨證處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三者的關系,強化責任擔當。要廣泛聽取和反映科研人員與管理人員的意見,及時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加強和改進科學基金管理工作的建議。自然科學基金委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加強對依托單位的統一指導和統籌協調,與依托單位一道共同為全面加強我國基礎研究,大幅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全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作出更大的貢獻。
原文地址鏈接:http://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42/info74694.htm#a